1.回购协议的概念
回购协议是指资金需求方在出售证券的同时与证券的购买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的交易行为。其中,证券的出售方为资金借入方,即正回购方;证券的购买方为资金贷出方,即逆回购方;正、逆回购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质上,回购协议是一种证券抵押贷款,抵押品以国债为主。
2.回购协议的功能
证券回购协议的主要功能有三个:
(1)中国人民银行以此为工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方便中央银行投放(收回)基础货币,形成合理的短期利率;
(2)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资产结构的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工具;
(3)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证券回购协议实现套期保值、头寸管理、资产管理、增值等目的。
3.回购协议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上的回购协议以国债回购协议为主。由于历史沿革的因素,我国存在两个分离的国债回购市场——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在我国,场内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办的国债标准回购业务,参与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企业。因为标准化的缘故,场内交易的回购协议对国债种类、期限、合约金额、清算方式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场外交易则指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参与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包括非国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货币基金在银行间回购市场兼有资金需求方和资金供给方的角色。货币基金使用回购协议作为其资金的来源有两方面原因:其一,基金的资产中存在大量的政府债券,可以作为回购协议的抵押品;其二,回购协议市场交易量大,可以方便地获得资金。同时基金会将部分资金配置在短期回购协议,以保持基金有适当的流动性和收益。
4.回购协议的主要类型
按回购期限划分,我国在交易所挂牌的国债回购可以分为l天(隔夜回购)、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以及182天。国债回购作为一种短期融资工具,在各国市场中最长期限均不超过1年。
按逆回购方是否有权处置回购协议的标的国债划分,国债回购可以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即开放式回购㈣o在交易期间,对于质押式回购,质押的国债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债的出让方(正回购方),受让方(逆回购方)无权处置,国债被证券交易中心冻结;对于买断式回购,出售的国债的所有权转移给国债的受让方(逆回购方),受让方有权处置该国债,只需在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回售先前的国债。由于质押式回购历史很长,回购市场目前以质押式回购为主要交易品种。近年来虽然也存在开放式回购品种,但由于交易习惯、结算和会计处理等原因,交易量并不大。
5.影响回购协议利率的因素
(1)抵押证券的质量。抵押证券的流动|生越好、信用程度越高,回购利率越低。
(2)回购期限的长短。一般来说,回购期限越短,抵押品的价格风险越低,回购利率越低。
(3)交割的条件。若采用实物交割,回购利率较低。目前的大部分回购协议尤其是期限较短的回购协议一般不采用实物交付,而是将抵押的证券交付至贷款人的清算银行的保管账户或借款人专用的证券保管账户中。
(4)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的利率。货币市场的各个子市场的利率主要反映市场短期的流动性情况,并且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其他子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等利率的高低会对回购市场利率的高低产生正向影响。
6.回购协议的定价
7.回购协议的风险
尽管回购协议中的抵押品一般是风险较低的国债,但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信用风险,尤其是市场流动性紧张导致短期利率迅速飙升的情形。回购协议中的信用风险存在以下两类:①到期时,证券的出让方(正回购方)无法按约定价格赎回,证券的受让方(逆回购方)只能保留作为抵押品的证券。此时,若适逢利率上升,则该抵押品价格下降,抵押品的价值便低于出借资金的价值,客户蒙受损失。②到期时,证券的受让方(逆回购方)不愿意按约定价格将抵押的证券回售给证券的出让方(正回购方)。此类信用风险一般发生在利率下跌、抵押品价格上涨的情形下。
减少上述信用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两种:①对抵押品进行限定,且倾向于对流动性高、容易变现抵押物的要求,如只接受短期国债或中央银行票据为抵押品。②提高抵押率的要求。一般要求提供更多的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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