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金当事人之一的基金托管人理所应当的处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之下,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也具有一套完备的监管措施。今天乐考网就给各位考生分享一下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具体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1、证监会责令基金托管人整改的措施
.限制基金托管人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责令基金托管人业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注意: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一样,都是整改后由证监会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采取的措施。
2、证监会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措施
.托管人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人资格:
.基金托管人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证监会终止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措施
基金托管人出现以下情况将会被终止职责: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具体的监管措施,其中需要有两个数字需要注意,整改验收合格是3日内解除,基金托管人职责在6个月内选出新的基金托管人,这两个数字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规定都是一样的,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